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才可向担保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无此要求,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可以是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权利质押则是将财产权利如股票、债券等交由债权人控制。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交还的动产,并在债务人未支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具有惩罚性,当实际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担保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主要应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和合同的履行。